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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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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 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 充分揭示期 货交易风险, 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 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 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二、居间人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 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 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 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 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 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三、居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忠实履行中介义务, 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 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四、居间人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 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 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 向投资者 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 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 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 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 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 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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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版)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公司委托,为公司与交易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审慎开展居间业务,切实防范居间合作风险。
第五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居间人居间业务进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居间人合作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与除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与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职业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最近三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行贿人或者被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为行贿人的;
(六)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七)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居间合作关系的;
(八)在本公司开立期货账户的;
(九)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防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交易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任何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该机构的居间人;
(四)居间人不得成为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的居间人;
(五)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居间人应当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遵循坚持交易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交易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对交易者的交易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交易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公司对交易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居间人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影响评估结果。居间人履行合格交易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公司履行交易者适当性义务。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故意隐瞒期货交易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交易的收益,不得开展不实、误导性广告宣传,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第十一条 居间人接受公司委托,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交易者,并促成交易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交易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三)向交易者介绍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交易者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交易者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居间人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自律管理组织及公司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交易者信息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不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 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 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三)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四)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 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 为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的信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向交易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
- 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交易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 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 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居间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四条 居间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居间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培训要求、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情形、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各业务单元、市场管理部负责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展业渠道等,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并留存相关评估材料。
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第十五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公司制定的居间报酬计算方式应当科学合理,与居间人所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鼓励居间人诱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公司应当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 12个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 业务单元及市场管理部负责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五章 公司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管理部对居间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主要职责如下:
市场管理部:
- 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合同等相关材料;
- 负责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对居间客户异常交易进行监控,牵头落实客户回访工作;
- 牵头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
(四)审查居间人准入资格;组织实施居间合同的签订、续签及终止工作;
(五)建立并维护居间人信息档案;
(六)负责提供居间人培训相关素材,以及居间人培训与考核的全流程管理;
(七)负责对交易者与居间人关系的确立及解除进行复核;
(八)负责居间人信息披露及公示工作;
(九)监督指导公司业务单元规范开展居间业务;
(十)其他相关职责。
运营管理总部:
(一)负责对交易者与居间人关系的确立、解除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完成居间客户开户24小时特别回访;
(三)依据居间合同核算居间人报酬;
(四)协助提供居间人培训相关素材;
(五)其他相关职责。
人力资源部:
定期对员工信息进行更新与维护,员工信息包括本公司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合规稽核部:
- 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居间业务各项流程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 协助提供居间人培训相关素材;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对居间人管理的协同支持职能。
第十九条 公司市场管理部、运营管理总部、业务单元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履行信息明示义务:
(一)市场管理部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二)与交易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运营管理总部应向交易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业务单元应要求交易者对《期货居间交易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交易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交易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
交易者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将该交易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及与居间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工作人员。
(一)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客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通过何种渠道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向客户履行合格交易者确认程序和风险揭示程序、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且知晓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二)市场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技术开发部负责系统技术支持,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存在交易频繁、手续费较高、亏损较大、账户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形的客户,市场管理部督促业务单元及公司相关部门对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回访,核查居间人是否存在配资、代理客户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管理部整理相关情况材料,报公司合规稽核部及公司领导讨论处理。
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市场管理部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向协会报告其名下客户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报送材料前相关情况报公司合规稽核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由市场管理部负责,业务单元及公司相关部门协同组织。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公司通过各种培训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市场管理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每次累计培训时长不少于6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管理办法解读、居间人合规展业、交易者开户、交易、保证金追加、资金存取等期货基础知识、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合格交易者了解及客户适当性评估等内容。
市场管理部负责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课程,对于未完成培训的居间人,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居间合同,同时向协会进行信息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市场管理部作为居间业务的管理部门,需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牵头处理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事项并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由市场管理部牵头,合规稽核部协同,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加强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被投诉情况及期货公司处理情况、当前发现的居间人可能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当前开展居间合作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等。
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合作过程中业务单元及相关部门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市场管理部,由市场管理部调查并整理相关材料后,报送合规稽核部出具合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向协会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负责居间人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居间人名下客户权益考核及居间人合规展业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重新评估公司与居间人合作的延续性。
第二十七条 市场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 年。
第二十八条 合规稽核部对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管理部按照要求在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居间合作情况。
第三十条 市场管理部督促居间人按照《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并完成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包括职业培训、持续培训等。
居间人未按要求完成本年度持续培训课程的,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居间合同,同时向协会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一条 交易者、居间人、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纠纷等事项,按照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由公司投诉处理管理部门先行推进调解及处理,调解无效的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调解。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查,公司及居间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与被记入居间人诚信信息库的居间人进行合作。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居间人若被记入居间人诚信信息库的,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
第三十四条 居间人被协会永久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公司应将处理结果送达居间人。
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公司应当解除居间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负责居间业务管理的部门和员工,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居间人内控管理机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确保登记报告的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按要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并按要求对客户进行回访;
(四)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利益冲突防范规定;
(五)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居间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及时制止或者行使相关权利;
(六)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条件的,不得与其开展居间合作;
(七)不得超额或者违规支付居间报酬;
(八)不得违反《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的条件开展居间合作;
(九)确保公司合作的居间人未被永久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十一)不得实施其他违反居间管理办法的行为。
公司因违反上述情形被协会采取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应统筹协调,组织业务单元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公司工作人员、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将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中“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行贿人”,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实施行贿犯罪的行贿人,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未移送或者移送后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人员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其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系受贿犯罪的行贿人(被索贿的行贿人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广告宣传、第三方合作引流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的,向合作方支付费用标准不得与客户开户数量、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业务指标挂钩,不得变相开展居间合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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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公示
居间人非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员工,为投资者提供与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独立于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和投资者,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序号 居间人姓名 居间人登记编号 居间合作开始日期 居间合作结束日期 性别 照片 归属部门 详细情况 1 仲淑菲 J0008225 2025-08-27 2025-12-31 女 
宁波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 袁和苏 J0009387 2025-08-01 2025-12-31 女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 王卿 J0012755 2025-08-01 2025-12-31 男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4 郑志英 J0002750 2025-08-01 2025-12-31 女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5 施潇涵 J0006040 2025-08-01 2025-12-31 男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6 郑迪 J0004810 2025-08-01 2025-12-31 男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7 张明扬 J0007552 2025-08-01 2025-12-31 男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8 丁姿洛 J0007551 2025-08-01 2025-12-31 女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9 姚叶飞 J0007543 2025-08-01 2025-12-31 男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0 王城 J0007541 2025-08-01 2025-12-31 男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1 陈菲 J0007535 2025-08-01 2025-12-31 女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2 朱道军 J0007388 2025-08-01 2025-12-31 男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3 李薛芝 J0007501 2025-08-01 2025-12-31 女 
龙港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4 徐碧懿 J0007274 2025-08-01 2025-12-31 男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5 杨伶俐 J0012725 2025-08-01 2025-12-31 女 
永康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6 施小艺 J0007232 2025-08-01 2025-12-31 女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7 杜宇文 J0007069 2025-08-01 2025-12-31 男 
重庆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8 邹开东 J0000763 2025-08-01 2025-12-31 男 
上海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9 谢冬英 J0005704 2025-08-01 2025-12-31 女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20 田益民 J0005278 2025-08-01 2025-12-31 男 
金华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1 胡雄特 J0003542 2025-08-01 2025-12-31 男 
金华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2 阮湘华 J0004947 2025-08-01 2025-12-31 男 
温岭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3 林江南 J0004942 2025-08-01 2025-12-31 男 
温岭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4 张华国 J0004941 2025-08-01 2025-12-31 男 
温岭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5 包秀挺 J0004940 2025-08-01 2025-12-31 男 
温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6 吴智霞 J0003778 2025-08-01 2025-12-31 女 
湖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7 郑利燕 J0003099 2025-08-01 2025-12-31 女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28 项思展 J0003098 2025-08-01 2025-12-31 男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29 王贞 J0000337 2025-08-01 2025-12-31 女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30 韩波 J0003095 2025-08-01 2025-12-31 男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31 罗红芳 J0001320 2025-08-01 2025-12-31 女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32 方建珍 J0001110 2025-08-01 2025-12-31 女 
乐清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3 赵仁东 J0009669 2025-08-01 2025-12-31 男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4 王旭敏 J0009815 2025-08-01 2025-12-31 女 
乐清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5 周似玉 J0012900 2025-08-01 2025-12-31 女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6 钱文海 J0004951 2025-08-01 2025-12-31 男 
温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7 廖诚 J0010726 2025-08-01 2025-12-31 男 
上海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8 马博峰 J0012418 2025-08-01 2025-12-31 男 
昆明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9 冯霞 J0012597 2025-08-01 2025-12-31 女 
青岛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40 黄美清 J0009713 2025-08-01 2025-12-31 女 
龙港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41 朱勇 J0008421 2025-08-01 2025-12-31 男 
深圳分公司 培训、投诉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