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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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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单时,请您按以下的报单顺序,以便保证您交易的迅速、准确,流程如下

    撤销指令时,请您报出委托号,并与交易员核对委托内容,流程如下:

    客户报资金账户——身份验证——客户与交易量委托——交易量复核——客户确认——交易情况回报。

  • 客户结算单查询

    一、首先登陆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cfmmc.com/Site/cfmmc/cn

    二、按照客户操作指南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登陆查询结算单,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810-999

    注:一般查询当日结算单时间在(约17:30—18:00)

     

    客户操作指南

         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是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推出的,提供客户查询自身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的专业服务平台。查询系统针对客户和期货公司提供不同服务,其中,客户操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客户从各自期货公司获取自身访问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二、通过互联网访问监控中心官方网站,点击“投资者查询”链接进入查询系统,登录界面后,依次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然后点“提交”;

    三、如果是首次登录查询系统,系统会强制要求更改初始密码,密码为6到10位数字和英文字母(区分大小写)组成的字符串,且不同于初始密码。请牢记并妥善保存新密码;

    四、进入查询系统后,系统提供八个功能页面:

         1、“资料维护”:查询用户的账户信息,设置电子邮件和电话,更改密码等;

         2、“基本信息”:查询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基本资料,客户交易编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3、“客户交易结算日报”:查询、下载(Excel格式)基于期货公司报送监控中心的数据而生成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包括基本信息,资金状况,各类汇总和明细的交易数据,各类通知公告等信息。目前可查询范围是:从当日起上溯两个月之内。可选择以不同的盈亏计算方式生成日报;

         4、“客户交易结算月报”:查询、下载(Excel格式)基于期货公司报送监控中心的数据而生成的客户交易结算月报,包括基本信息,资金状况和各类通知公告等信息,在点击下方链接后,亦可显示月报明细信息。目前当月可查询的上一月的月报。同样可选择以不同的盈亏计算方式生成月报;

         5、“操作记录”:查询客户本人登录查询系统和修改密码的全部历史记录;

         6、“保证金账户”:查询客户所属期货公司在监控中心登记的保证金账户清单;

         7、“公告牌”:查询监控中心向客户发布的信息公告;

         8、“术语说明”:查询各项查询系统涉及的期货术语;

    五、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退出系统”按钮正常退出查询系统;

    六、如客户不慎遗忘本人查询密码,可向所属期货公司申请查询密码补办,完成补办手续后即可从期货公司获取新的初始密码。

  • 物产中大期货经纪业务默认手续费标准

    (20260801)

     

     

    备注:

    1. 对于收取方式为“按手数”的品种为元/手收取。
    2. 对于收取方式为“按金额”的品种为成交金额*对应费率,保留2位小数后按元/手收取。

     

     

  • 尊敬的客户:

    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客户应当合规理性交易,避免出现相关违规行为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客户在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交易),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自成交行为;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频繁报撤单行为;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交易所规定的大额报撤单行为;

    (四)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

    (五)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下单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和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

    二、当客户的交易行为被认定为异常交易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要求报告情况;

    (三)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

    (四)向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通报;

    (五)约见谈话;

    (六)限期平仓;

    (七)强行平仓;

    (八)限制开仓;

    (九)公开谴责;

    (十)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十一)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客户服务 /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