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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内控制度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以下业务:
(一)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衍生品;
(二)向投资者销售公司自主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开或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向投资者提供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
(四)向投资者提供监管机构要求履行适当性管理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公司子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的,其适当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交易者等。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为合适的投资者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四条 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评估与匹配结果,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向投资者推介合适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三)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员工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分工和内控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
(一)制度和流程设计工作方面
1、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并统筹全公司范围内适当性有关的培训工作;
2、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基金销售部门、期货交易咨询部门等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所涉及业务板块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及操作细则,并开展业务适当性相关的培训。
(二)投资者信息采集和分类工作方面
1、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申请书、告知及确认书、风险警示书等业务表单,经合规管理部门审核后使用;
2、营业部与相关具备客户开发和销售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开发部门”)负责采集投资者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引导投资者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分类、执行风险告知义务等工作,公司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按需对上述工作进行检查复核。
(三)产品、服务评价和分类工作
1、合规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应指引要求,负责组织业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制定和优化产品或服务评价标准;
2、业务管理部门需对拟发售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汇总,填写评价表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产品或服务决策机构或人员审批;对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价调整,并负责就产品评价体系开展解释、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适当性匹配工作方面
1、合规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本办法及相应指引要求,负责组织业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制定和优化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方法和流程;
2、市场开发部门负责投资者与产品、服务适配的风险提醒并安排投资者签署相应文件;
3、业务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发部门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进行复核。
(五)系统实现和优化工作方面
1、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适当性管理系统建设和功能优化工作;
2、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业务板块的柜台等系统的参数录入和权限配置;
3、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的功能建设和维护。
(六)投资者教育活动方案和改进工作方面
1、市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教育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市场开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协助配合,提供活动思路或统计数据,并根据监管报备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2、市场开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教育活动的落实以及日常数据的统计上报及工作档案的整理保存。
(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监督
1、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落实;
2、市场开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执行落地情况,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投资者信息采集及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场开发部门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查询或收集材料、评估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采集上述信息时,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告知投资者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当配合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因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导致公司对其适当性管理不准确的,由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上述未按规定提供信息情况的,公司市场开发部门应当拒绝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条 公司暂不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分类,但公司可以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开展需要,依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分类和管理,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市场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统一制作《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下简称《评估问卷》),《评估问卷》应综合考虑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评估问卷》各选项的分值及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由相关细则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强弱程度,公司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将普通投资者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填写《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向公司书面告知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投资者在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和结果等;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有效保障投资者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并将其纳入信息技术系统运维管理体系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产品和服务分级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布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及相应要求,根据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及其风险特征和程度,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自律组织发布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统一制订金融产品风险评价体系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是其各自业务板块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监管部门适当性办法及本办法要求,制定、修订和完善具体的业务细则、流程或指引。
第二十二条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由低到高分别为 R1 级、R2 级、 R3 级、R4级、R5级。
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更新行业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名录的,公司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由公司自主确定,但应当至少包含中期协规定的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产品或者服务对投资者有特殊准入条件要求的,市场开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受委托销售产品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信息,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产品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应当拒绝代销产品。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并遵循以下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三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七)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市场开发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二条 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告知投资者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适当性匹配意见。
前述告知程序以现场方式进行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前述告知、警示以现场方式进行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进行产品和服务评估与适当性匹配工作的人员与销售人员不得兼岗,销售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两者在工作上进行有效隔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适当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将产品或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纳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公司适当性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回访制度,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市场开发部门应当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回访内容可以包括: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机构;
(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六)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有效期不超过5年,基金销售、资产管理、期货交易咨询等业务投资者适当性有效期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期不得为投资者办理新业务,原有业务不受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市场管理部门依据监管要求,负责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工作,业务管理部门、市场开发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积极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其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适当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公司问责管理体系,对违反适当性管理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或者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工作,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方面,市场开发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投诉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其他部门予以协同。
第七章 适当性问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未按规定履行适当性的部门或者员工进行问责。因适当性履职不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启动问责程序:
(一)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
(二)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风险事件、事故;
(三)有权机构责成公司内部启动问责;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六)可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调查人员在对责任情节、不良后果严重程度及责任进行认定后形成处分意见,并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议。公司有权机构根据公司相关问责管理制度做出处分决定。提交审议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以及调查相关证据材料;
(二)责任人陈述情况及意见;
(三)处分建议,其内容包括对责任行为性质(责任情节、不良后果、责任人、责任主次)的认定;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执行。根据管理需要,有关部门可在其职责范围内针对相关事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上述办法或细则自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执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司之前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合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客户服务工作,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部门定义】公司运营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基金销售部门、期货交易咨询部门等统称“业务管理部门”;营业部与具备客户开发和销售职能的部门统称“市场开发部门”;兼具市场开发与业务管理职能的部门则在符合岗位授权与隔离的条件下根据参与的具体业务环节确定其特定身份。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
第四条 【信息采集】首次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应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1),市场开发部门授权人员应初步核实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
对已经纳入投资者数据库的投资者,再次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可不再重复采集投资者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类型】公司应当把客户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分类标准参考《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专业投资者认定程序1】市场开发部门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并经部门授权人员初步核实,业务管理部门授权人员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市场开发部门安排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附件3)。
第七条 【专业投资者认定程序2】市场开发部门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交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书面申请,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公司市场开发部门授权人员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授权人员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市场开发部门安排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第八条 【普通投资者风险评估】市场开发部门对首次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要求其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简称《评估问卷》,附件6)。
市场开发部门授权的评估人员根据投资者填写的《评估问卷》和《评估问卷分值表》(附件7)计算分值,对照划分标准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归入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中的一档。
《评估问卷》结果及客户类型划分经过业务管理部门授权人员审核后,市场开发部门评估人员应当告知客户评分结果及客户类型,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并向投资者出具《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附件8)。
第九条 【风险评估独立性】在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或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条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业务限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不能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信息变更与再评估】投资者提交的信息与原有投资者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市场开发部门须加以核实,确认信息变更的,应当引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9)。业务管理部门授权人员对上述信息变更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变更要求的则更新投资者数据库。
如上述信息变更涉及到投资者财务情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重要信息的,经业务管理部门判断可能影响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让投资者重新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重新评估其投资者类型及相应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上述调整的信息告知投资者。
前述告知、警示以现场方式进行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专业投资者转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市场开发部门提交《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附件5),申请成为普通投资者。业务开发部门受理该申请后进行确认。
同时,业务开发部门应当要求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公司相关人员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二)项规定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业务开发部门提交《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附件4),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转化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向公司市场开发部门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市场开发部门授权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其他信息(《申请书》中“更多信息”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或者通过投资知识测试(附件10《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合格或者监管机构认可的模拟交易等方式进行审慎评估。
(三)业务管理部门对普通投资者转化的申请进行复核,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展专业投资者认定程序:即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并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市场开发部门安排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四)上述投资者转化认定现场办理的,市场开发部门授权人员应当以全程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公司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五)市场开发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不同意普通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十四条 【后续评估及调整】 市场开发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经业务管理部门授权人员核实后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三章 产品和服务分级
第十五条【产品分级】公司提供的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相关规定和制度已明确的除外。风险等级评定应根据《产品风险评价体系与标准》(附件11)对公司自主发行与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评分,同时须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附件12)、中国期货业协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附件13)对各自的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初评,将产品归入R1、R2、R3、R4、R5中的一档。
第十六条【服务分级】公司参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对提供的证券期货相关服务进行如下分级:
(一)期货经纪服务中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直接划分为R3风险等级;原油期货、金融期货、期权及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直接划分为R4风险等级;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划分为R5风险等级;
(二)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按照所涉及到的期货工具参照《指引》产品及风险等级名录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服务根据相关要求分级。
业务管理部门应将上述服务分级结果及适合的投资者类型录入适当性系统。
第十七条 【分级不一致的处理】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存在公司内部评分与外部机构评分不一致时,为审慎起见,取孰高原则。
第十八条 【产品分级调整】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产品风险评价体系与标准》、十六条的中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变化情况、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定期更新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的,应当主动及时发起调整风险等级与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建议,报送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业务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调整产品或服务分级结果,市场开发部门将上述调整结果告知购买的投资者,并对风险等级上调的产品或服务向相关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
前述告知、警示以现场方式进行的,全过程应进行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产品或服务的准入】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对产品或者服务有投资者特殊准入条件要求的,市场开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委托销售】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
(二)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托销售】公司受委托销售产品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信息,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产品分级考虑因素等,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对代销的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应当拒绝代销产品。
第四章 适当性匹配
第二十二条 【匹配规则】市场开发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七)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新老划断】市场开发部门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除外。《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前未进行适当性评级的客户,在购买新产品或办理新业务前应当完成适当性评估匹配工作,原有业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处理】若投资者不符合前述匹配要求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
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开发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安排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警示书》(附件14),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等,双方确认完毕后市场开发部门授权人员将,才能向投资者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R5)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开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工作:
(一)要求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记入《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警示书》(附件15)中;
(二)向投资者告知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做特别风险警示,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普通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者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上述告知、警示以现场方式进行的,应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对普通投资者的告知义务】业务开发部门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投资者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适当性匹配意见。
前述告知、警示以现场方式进行的,全过程应进行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有效期不超过5年,基金销售、资产管理、期货交易咨询等业务投资者适当性有效期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期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重新确认其风险等级,若影响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适当性超过有效期,客户未进行确认或评估的,公司不得为客户提供新产品或新业务,其原有业务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冲突处理】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执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限】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议机构】本细则由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4.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5.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
6.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自然人、机构)
7. 评估问卷分值表(自然人、机构)
8.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
9.投资者信息变更登记表
10.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题
11.产品风险评价体系与标准
12.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13.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14.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
15.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客户编号: 资产账号: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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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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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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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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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电话 手机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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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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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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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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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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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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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政府机关□ 邮电通讯□ 计算机、网络□ 商贸□ 金融□ 税务□ 咨询□ 社会服务□ 旅游□ 医疗□ 房地产□ 交通运输□ 法律、司法□ 文体□ 媒体娱乐、广告□ 科教□ 农林牧渔□ 制造业□ 学生□ 待业□ 退休□ 私营企业主□ 珠宝、艺术品收藏□ 离岸公司□ 博彩□ 拍卖典当□ 慈善、非盈利机构□ 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本人□ 亲属□ 其他□ |
||||||||||||
是否为物产中大期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管)或从业人员关联人 |
是□ (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否□ |
||||||||||||||
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仅期货投资者适用) |
投机□ 套利□ 套保□ |
是否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是□ 否□ |
||||||||||||
投资目标 |
投资期限 |
0年-1年□ 1年-5年□ 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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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基金/理财□ 咨询合同□ |
||||||||||||||
期望收益 |
稳健□ 成长□ 激进□ |
||||||||||||||
声明: 1.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2.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投资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投资、交易结果。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证件类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客户编号: 资产账号:
单位全称 |
|
单位性质、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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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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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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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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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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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类型 |
工业□ 农业□ 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公司□ 房地产□ 投资、咨询公司□ 财务公司□ 信托□ 保险公司□ 证券集合理财□ 证券自营□ 基金专户理财□ 封闭式基金□ QFII□ 保本基金□ 证券定向理财□ 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 ETF□ 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银行自营□ 银行理财□ 其他 |
|||||||||
诚信纪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无不良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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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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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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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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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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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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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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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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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是否与期货交易品种有关 |
有□ 无□ |
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仅期货投资者适用) (仅期货投资者适用) |
投机□ 套利□ 套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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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自有□其他□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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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投资期限 |
0年-1年□ 1年-5年□ 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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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基金/理财□ 咨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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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收益 |
稳健□ 成长□ 激进□ |
|||||||||
声明: 1.本机构承诺以上填写内容和授权事项均属实,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机构承担;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机构承担。 2.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投资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投资、交易结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开户代理人(签字/章): 单位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投资者申请栏 |
投资者姓名/名称 |
|
资产账号 |
|
||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下述相应类别的各项要求。
特此申请。
投资者(签字/章):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经营机构复核栏 |
类型 |
复核内容 |
是否符合 |
|||
机构 |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
□是 □否 |
||||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是 □否 |
|||||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是 □否 |
|||||
自然人 |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是 □否 |
||||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是 □否 |
|||||
初审人评估意见:
复核人评估意见:
初审人: 复核人:
日期: 年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经营机构告知栏 |
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根据您的申请及财产状况、投资经验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慎评估,您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职责区别于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二、专业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自行做出投资决定并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三、当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客 投资者确认栏 |
投资者确认: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资料将本人(机构)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本人(机构)具有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并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
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投资者申请栏 |
投资者姓名/名称 |
|
-资产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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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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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 |
转化原因 |
□购买更高风险的产品/服务 □本身已符合专业投资者要求□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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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情况 |
□有房无按揭 □有房有按揭 □无自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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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可提供证明的年化投资业绩 |
□20%以上 □10%~20% □0~10% □-10%~0% □-20~-10% □-20%~-50% □-50%以上 |
||||||||
期货/期权交易经验 |
□有 □无 |
中/高风险产品或服务购买经验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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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态度 |
□偏好 □中性 □厌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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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机构)申请由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并确认自主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本人(机构)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申请。 投资者(签字/章):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经营机构复核栏 |
类型 |
复核内容 |
是否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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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
□是 □否 |
|||||||
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 |
□是 □否 |
||||||||
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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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 |
□是 □否 |
||||||||
自然人 |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 |
□是 □否 |
|||||||
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
□是 □否 |
||||||||
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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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评估意见:
复核人评估意见:
初审人: 复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告知栏 |
投资者姓名/名称 |
|
资产账号 |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
本人(机构)自愿选择由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理解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职责区别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本人(机构)将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本人(机构)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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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受理栏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件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工作。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1.您目前的主要收入来源是:
A.工资、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所得
C.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
D.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
E.无收入来源,生活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
2.您可支配的家庭年收入是多少?
A.不超过10万人民币
B.10万-50万(不含)人民币
C.50万-100万(不含)人民币
D.100万以上人民币
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
A.没有
B.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
C.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
D.有,亲朋之间借款
4.您预计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
A.不超过10万人民币
B.10万-100万(不含)人民币
C.10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D.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
A.不具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知识
B.有限:基本没有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知识
C.一般: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D.丰富: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E.非常丰富:具有专业的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相关风险知识,且理解深入
6.您具有以下哪些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A.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或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B.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等
C.期货、融资融券
D.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复杂金融产品或服务
7.您已有多少年的金融投资经验:
A.1年以下
B.1-5年
C.5-10年
D.10年以上
8.您打算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A.银行存款
B.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C.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
D.期货、融资融券
E.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复杂金融产品或服务
9.假设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投资A预期获得5%的收益,有可能承担非常小的损失;投资B预期获得20%的收益,但有可能面临25%甚至更高的亏损。您将您的投资资产分配为:
A.全部投资于A
B.大部分投资于A
C.两种投资各一半
D.大部分投资于B
E.全部投资于B
10.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不愿意承担任何投资损失
B. 20%以内的投资损失
C. 50%以内的投资损失
D.70%以内的投资损失
E.损失可能超过本金
11.今后五年时间内,您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需负法定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数为:
A.无需负担
B.1-2人
C. 3-4人
D.5人以上
12.您家庭的就业状况是:
A.您与配偶均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B.有配偶,其中一人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C.有配偶,均没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或者已退休
D.单身,但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E.单身,目前暂无稳定收入的工作
您的得分总计为: 分
我司评估意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
投资者签署确认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本人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人将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本问卷旨在了解贵单位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贵单位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以符合贵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与贵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贵单位: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代贵单位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本公司提示贵单位:本公司根据贵单位提供的信息对贵单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适当性工作。贵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当贵单位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贵单位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贵单位的投资决定与贵单位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
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贵单位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贵单位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
1.贵单位的性质:
A.国有企事业单位
B.非上市民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上市公司
2.贵单位的净资产规模为:
A. 500万元以下
B.500万元-2000万元
C. 2000万元-1亿元
D. 超过1亿元
3.贵单位年营业收入为:
A. 500万元以下
B.500万元-2000万元
C. 2000万元-1亿元
D. 超过1亿元
4.贵单位拟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为:
A. 300万元以下
B.300万元-1000万元
C. 1000万元-2000成元
D. 超过3000万元
5.贵单位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主要是:
A. 银行贷款
B.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C. 通过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募集的借款
D. 民间借贷
E. 没有数额较大的债务
6.对于金融产品投资工作,贵单位打算配置怎样的人员力量:
A.一名兼职人员(包括负责人自行决策)
B.一名专职人员
C多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相互之间分工不明确
D多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相互之间有明确分工
7.贵单位是否建立了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管理办法:
A.没有。因为要保证操作的灵活性
B.已建立。包括了分工和授权的要求,但未包括投资风险控制的规则
C.已建立。包括了分工与授权、风险控制等一系列与金融产品投资有关的规则
8.贵单位对证券期货投资知识的了解可描述为:
A.有限:基本没有掌握证券期货投资知识的人员
B.一般:对证券期货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丰富:对证券期货产品及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D.非常丰富:具有专业的证券期货产品及相关风险知识,且理解深入的人员
9.贵单位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
A.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C.本单位具有比较投资经验,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
D.本单位对于投资相当有经验,参与过权证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
E.本单位对于投资非常有经验,参与期货或其它复杂衍生品交易
10.贵单位具有以下哪些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
A.银行存款2
B.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或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C.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等
D.期货、融资融券
E.期权、结构化等复杂金融产品、其它产品或服务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1.贵单位打算重点投资于哪些种类的投资品种?
A.银行存款
B.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或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C.股票、混合型基金、偏股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品种等
D.期货、融资融券
E.期权、结构化等复杂金融产品、其它产品或服务
(注:本题可多选,但评分以其中最高分值选项为准。)
12.贵单位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 10%以内
B. 10%-30%
C. 30%-50%
D. 超过50%
13.假设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投资A预期获得5%的收益,有可能承担非常小的损失;投资B预期获得20%的收益,但有可能面临25%甚至更高的亏损。您将您的投资资产分配为:
A.全部投资于A
B.大部分投资于A
C.两种投资各一半
D.大部分投资于B
E.全部投资于B
您的得分总计为: 分
我司评估意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
投资者签署确认
本机构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本机构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本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机构将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投资者(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
经营机构告知栏 |
尊敬的投资者(姓名/名称:__________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及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作答情况,本公司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如下: □您是C1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2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3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4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5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您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请您审慎考察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及风险,进行充分风险评估,自行做出投资决定。如您在审慎考虑后同意本公司的评估结果,请签字以示同意。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客投资者确认栏 |
投资者确认: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贵公司对本人(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评估结果。本人(机构)已审慎考察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及风险,进行充分风险评估,自行做出投资决定并自主承担投资风险。若本人(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本人(机构)都会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以上内容系本人(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特此确认。 投资者(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投资者信息变更登记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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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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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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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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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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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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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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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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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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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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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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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事项 |
增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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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涉及到人员时 新人员的基本信息 |
姓名: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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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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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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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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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重新识别客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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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重新风险评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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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更新影像资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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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开户授权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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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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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题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下试题请单选【每题4分,总分100,60分以上(含)为合格】
一、对于证券发行的市场,我们把它称作( )
A 一级市场 B 二级市场 C 场内市场 D 创业板市场
二、证券交易价格与市场利率呈( )关系。
A、正相关 B、负相关 C、正比 D、同比
三、一般来说,不可能作为一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是( )。
A、稳定物价B、经济增长C、充分就业D、产业结构升级
四、我国《证券法》禁止( )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A、非居民B、居民C、法人D、外国人
五、( )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我国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公司的股票
A.红筹股 B.蓝筹股 C.外资股 D.国家股
六、一笔价值为10000元为期2年的投资,利率为10%,利息按复利每年支付一次。
则该笔投资的期值为( )元。
A、12000 B、12100 C、12200 D、12300
七、市盈率和市净率是基本分析的重要指标,某公司的股价为20元,每股净利润为0.5元,每股净资产为5元,其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为( )。
A.30;5 B.40;4 C.10;2.5 D.15;10
八、以下不属于我国期货交易所的是( )。
A.大连商品交易所 B.郑州商品交易所 C.上海期货交易所 D.上海金属交易所
九、国内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运行时,先将买卖申报单以( )原则进行排序。
A.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B.价格优先,数量优先 C.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D.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十、期货交易投机者的目的是( )。
A.获得风险利润 B.获得实物 C.转移价格风险 D.让渡商品的所有权
十一、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和( )两种履约方式。
A.背书转让 B.对冲平仓 C.货币交割 D.强制平仓
十二、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是指除( )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由期货交易所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
A.交易品种 B.价格 C.交割仓库要求 D.最小变动价位
十三、在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必须是其合约规定的( )。
A.交易单位 B.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C.报价单位 D.最大波动限制
十四、标准仓单是由( )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物卖方的实物提货凭证。
A.期货交易所 B.期货监管机构 C.交割仓库 D.期货公司
十五、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 )公开发行的证券。
A.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B.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C.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D.原有的证券持有人
十六、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一般为( )人民币。
A. 10000元 B.5000元 C.I000元 D.100元
十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适合长期投资 B.只适合短期投资 C.没有投资风险 D.既适合短期投资,也适合长期投资
十八、下列基金类型中,投资风险最高的是( )。
A.混合基金 B.股票基金 C.货币市场基金 D.债券基金
十九、用于衡量投资者持有债券的变现难易程度的风险是( )。
A.利率风险 B.再投资风险 C.流动性风险 D.赎回风险
二十、合伙企业是( )。
A、法人 B、非营利性组织
C、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D、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十一、信托产品属于()类型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非保证本金
二十二、在所有的理财工具中,( )的防御性最强,是财务安全规划的主要工具之一。
A 股票 B 保险 C 固定收益债券 D 个人信托
二十三、由于货币供应过多而引起货币贬值,物价水平持续而普遍上涨的货币现象称为( )。
A 通货膨胀 B 通货紧缩 C 货币贬值 D 货币升值
二十四、以下对于货币时间价值说法错误的是( )
A是指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
B货币使用过程中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增值
C今天的1元钱大于明天的1元钱
D今天的1元钱小于明天的1元钱
二十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投资比重在( )以上。
A 80% B 70% C 60% D 50%
您的总得分:
投资者签署确认
本人/机构在此郑重承诺以上题目均为本人/机构所答。
投资者(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产品风险评价体系与标准
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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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因素 |
指标明细 |
分值 |
得分 |
一、流动性(25) |
|||
开放频率(5) |
随时开放 |
0 |
|
按月开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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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开放 |
2 |
||
按半年/年开放 |
3 |
||
1年以上开放 |
4 |
||
全程封闭运作(1年以上) |
5 |
||
投资品种变现能力(10) |
二级市场交易品种 |
5 |
|
非公开市场交易品种 |
10 |
||
转让条件(5) |
可转让 |
2 |
|
不可转让 |
5 |
||
到期期限(5) |
≤1年 |
1 |
|
1年<到期期限≤3年 |
2 |
||
3年<到期期限≤5年 |
3 |
||
5年<到期期限≤10年 |
4 |
||
>10年或无固定期限 |
5 |
||
二、交易结构 (15) |
|||
杠杆分级情况(10) |
结构优先级 |
2 |
|
管理型无杠杆 |
4 |
||
结构夹层级 |
6 |
||
结构劣后级 |
10 |
||
结构复杂性(5) |
管理型且不存在不易估值的情况 |
1 |
|
结构化(AB类及ABC类)且不存在不易估值的情况 |
3 |
||
结构复杂、层层嵌套、不易估值及其他情况 |
5 |
||
三、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及风格策略 (25) |
|||
投资方向、范围(15) (投资产品请穿透底层标的资产) |
货币市场、现金管理类、短期理财债券型 |
1 |
|
普通债券 |
4 |
||
股票、混合、可转债 |
8 |
||
期货期权及其他场内衍生品、融资融券 |
12 |
||
私募股权、其他非标类资产、场外衍生品 |
15 |
||
投资风格、策略(10) |
低风险稳健(货基、现金类) |
2 |
|
套利 |
4 |
||
套保、对冲 |
6 |
||
多资产分散配置 |
8 |
||
投机或单一风险资产过度集中 |
10 |
||
四、风险控制 (17) |
|||
止损线(12) |
不设止损线的低风险产品(如货基、现金类) |
1 |
|
份额净值≥0.950元 |
2 |
||
0.900元≤份额净值<0.950元 |
3 |
||
0.850元≤份额净值<0.900元 |
5 |
||
0.800元≤份额净值<0.850元 |
7 |
||
0.600≤份额净值<0.800元 |
9 |
||
份额净值<0.600元 |
11 |
||
不设止损的其他产品 |
12 |
||
风险缓释措施(5) |
有抵押、质押、对冲等保障措施 |
1 |
|
无抵押、质押、对冲等保障措施 |
5 |
||
五、募集方式(5) |
|||
公募 |
0 |
|
|
私募 |
一对多 |
3 |
|
一对一 |
5 |
||
六、同类产品过往业绩 (13) |
|||
无同类产品: |
7 |
|
|
有同类产品: |
|||
年化收益率(R)(5) |
R≥7% |
1 |
|
0≤R<7% |
2 |
|
|
-7%<R≤0 |
3 |
||
R≤-7% |
4 |
||
无过往业绩 |
5 |
||
最大回撤(8) |
0<历史最大回撤≤3% |
2 |
|
3%<历史最大回撤≤10% |
4 |
||
历史最大回撤>10% |
8 |
||
七、其他因素(加减分项) |
|||
发行主体为其他证券公司、基金、信托、银行、期货公司 |
-5 |
|
|
产品涉及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 |
5 |
|
|
发行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管理能力薄弱、合规内控重大缺陷等情形 |
10 |
|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
风险等级 |
标的 |
R1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2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注:1.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应当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来划分风险等级; 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仓单服务等纯现货贸易、完全不涉及期货业务的,不在中期协《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适用范围。其它涉及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参照《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产品及风险等级名录进行适当性匹配。
2. 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3.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附件14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
风险警示书
经营机构告知栏 |
尊敬的投资者(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____________): 我公司已告知您的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您是C1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2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3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是C4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您拟投资的金融产品或拟接受的金融服务,风险等级为:□R2 □R3□R4□R5。 依据适当性匹配原则,我公司告知您不适宜购买该产品或接受该服务。 鉴于您不属于《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且坚持投资该产品或接受该服务,就此,我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警示: 您拟投资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风险等级超出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其存在本金损失可能、波动性较大、流动性变现能力较差、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风险特征,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超出您的预计范围、投资本金亏损等情况出现。建议您审慎考虑,自行做出投资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若您经审慎考虑后,仍坚持投资该产品,请签署下附投资者确认书。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投资者确认栏 |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已充分知晓、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风险警示书》所载明的全部内容,并已充分知悉上述不匹配情况。 本人(机构)经审慎考虑后,仍坚持投资该项产品,并愿意承担该项投资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该决定系本人(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贵营业部及相关从业人员无关。
投资者(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5
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
风险警示书
投资者更多信息 |
转化原因 |
□购买更高风险的产品/服务 □本身已符合专业投资者要求□其他: |
房产情况 |
□有房无按揭 □有房有按揭 □无自有房产 |
|
近三年可提供证明的年化投资业绩 |
□20%以上 □10%~20% □0~10% □-10%~0% □-20~-10% □-20%~-50%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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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期权交易经验 |
□有 □无 |
|
中/高风险产品购买经验 |
□有 □无 |
|
风险态度 |
□偏好 □中性 □厌恶 |
|
经营机构告知栏 |
尊敬的投资者(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____________): 您拟投资的金融产品或拟接受的金融服务属于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的风险警示,请您认真阅读并签署: 您拟投资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存在本金损失可能、波动性较大、流动性变现能力较差、结构复杂、不易估值、存在跨境因素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建议您审慎考虑,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自行做出投资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若您经审慎考虑后,仍坚持投资该产品,请签署下附投资者确认书。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投资者确认栏 |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了贵公司/营业部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提示,充分知晓、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风险警示书》所载明的全部内容,并已充分知悉该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的特征。
本人(机构)经审慎考虑后,仍坚持投资该项产品,并愿意承担该项投资可能引起的损失和其他后果。该决定系本人(机构)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贵营业部及相关从业人员无关。
投资者(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