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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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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 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 充分揭示期 货交易风险, 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 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 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二、居间人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 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 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 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 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 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三、居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忠实履行中介义务, 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 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四、居间人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 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 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 向投资者 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 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 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 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 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 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2022年二次修订版)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期协《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居间人居间业务进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居间人合作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自然人居间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 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不得与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建立与该客户相关的居间关系;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本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五)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居间人应当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遵循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居间人可以从事的行为:      

     

    (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 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居间人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 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第十四条 居间人禁止性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 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 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居间合同的签订和终止

     

    第十五条 居间人必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居间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市场管理部负责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尽可能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完整、内容准确。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约定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

     

    第十八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 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市场管理部负责对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二次审核,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五章 公司内部管理

     

    •  市场管理部对居间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主要职责如下:

     

    运营管理总部:

     

    (一)负责对投资者与居间人关系的确立、解除及变更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居间客户开户24小时特别回访;

     

    (三)其他相关职责。

     

    市场管理部:

     

    (一)负责拟定居间人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居间人准入资格及居间合同的签订和终止;

     

    (三)负责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

     

    (四)负责对投资者与居间人关系的确立及变更进行复核;

     

    (五)负责居间人信息披露及公示工作;

     

    (六)负责对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居间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七)负责协同及组织居间人积极参加协会及公司组织的培训;

     

    (八)其他相关职责。

     

    合规稽核部:

     

    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居间业务各项流程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对居间人管理的协同支持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市场管理部、运营管理总部、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履行信息明示义务:

     

    (一)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居间人信息 ,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渠道,公示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二)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

     

    投资者未确认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将该投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一)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客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二)市场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技术部门负责系统技术支持,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不定期有效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 输送嫌疑等情况的,市场管理部督促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对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 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管理部整理相关情况材料,报公司合规稽核部及公司领导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由市场管理部负责,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协同组织。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通过各种培训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场管理部牵头处理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二十五条 在合作过程中营业部及相关部门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报市场管理部,由市场管理部负责调查并搜集整理相关材料后,报送合规稽核部出具相关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 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 年。

     

    第二十七条 合规稽核部对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市场管理部按照要求在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居间合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场管理部主导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居间人按照下列要求参与协会提供的居间人网上统一培训课程:

     

    (一)职业培训:居间人首次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前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居间人连续两年未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在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前应当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

     

    (二)持续培训: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持续培训课程;

     

    (三)惩戒培训:被协会要求参加惩戒培训的居间人,应当在受到惩戒 30日内或者重新开展居间合作前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惩戒培训课程。

     

    第三十条 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 纠纷等事项,按照公司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由公司投诉处理部门先行推进调解及处理,调解无效的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调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规稽核部、市场管理部主导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会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情况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协会列入居间人提示名单的居间人,公司应当督促居间人积极采取措施, 妥善解决纠纷, 化解与客户的矛盾。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公司不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负责居间人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员工,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居间人内控管理机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确保登记报告的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利益冲突防范规定;

     

    (四)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居间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及时制止或者行使相关权利;

     

    (五)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条件,不得与其开展居间合作;

     

    (六)不得超额或者变相支付居间报酬;

     

    (七)不得违反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开展居间合作;

     

    (八)严格遵照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应当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合规稽核部门不定期对居间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建议公司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警告、扣除考核分数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居间人暂停居间业务、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居间合同及向监管机构汇报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参照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过渡期执行办法执行,过渡期满后,涉及到的公司居间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  

    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公示

    居间人非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员工,为投资者提供与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独立于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和投资者,独立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序号 居间人姓名 居间人登记编号 居间合作开始日期 居间合作结束日期 性别 照片 归属部门 详细情况
    1 邹秋夷 J0009424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 袁和苏 J0009387 2024-01-01 2024-12-31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 唐晨 J0009893 2024-01-01 2024-12-31 义乌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4 郑志英 J0002750 2024-01-01 2024-12-31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5 施潇涵 J0006040 2024-01-01 2024-12-31 济南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6 刘宇航 J0007687 2024-01-01 2024-12-31 宁波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7 陈文虎 J0007633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8 张荣国 J0002846 2024-01-01 2024-12-31 济南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9 郑迪 J0004810 2024-01-01 2024-12-31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10 张明扬 J0007552 2024-01-01 2024-12-31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1 丁姿洛 J0007551 2024-01-01 2024-12-31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2 姚叶飞 J0007543 2024-01-01 2024-12-31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3 徐江玲 J0007542 2024-01-01 2024-12-31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4 王城 J0007541 2024-01-01 2024-12-31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5 王旻雯 J0007539 2024-01-01 2024-12-31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6 林金明 J0007538 2024-01-01 2024-12-31 台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7 陈菲 J0007535 2024-01-01 2024-12-31 南京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8 朱道军 J0007388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19 姚银鹤 J0003538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0 俞军 J0007351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1 汪梅君 J0007350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2 李发有 J0007348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3 董琴 J0007347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4 陈丽萍 J0007346 2024-01-01 2024-12-31 杭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5 姚玉婷 J0007326 2024-01-01 2024-12-31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6 徐碧懿 J0007274 2024-01-01 2024-12-31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7 谢晋升 J0011443 2024-01-01 2024-12-31 温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8 刘佳辉 J0007235 2024-01-01 2024-12-31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29 王佳 J0011605 2024-02-21 2024-12-31 海宁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0 许荣生 J0001081 2024-01-01 2024-12-31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1 施小艺 J0007232 2024-01-01 2024-12-31 福州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2 江雪琴 J0007071 2024-01-01 2024-12-31 西安唐延路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3 郎海鸥 J0011501 2024-01-01 2024-12-31 金华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4 杜宇文 J0007069 2024-01-01 2024-12-31 重庆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5 邹开东 J0000763 2024-01-01 2024-12-31 上海营业部 培训、投诉详情
    36 谢冬英 J0005704 2024-01-01 2024-12-31 总部 培训、投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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